广东景河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2026-01-05 08:53:04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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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广东景河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1-5至2026-1-9),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0758-262557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景河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鼎湖莲花-富溪市管起步区)LF02-03-07-0地块

建设单位

广东景河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肇庆鹏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通讯型材、建筑型材的生产。项目达产后,年产通讯型材、建筑型材合计30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所在地位于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规划范围内。根据《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排至大沙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但因该厂正在升级改造,项目近期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暂排至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大沙第二污水处理厂。其中,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 - 2015)表2中珠三角排放限值及4.2.7的规定与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大沙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中的较严值;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 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广东省(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市管起步区)大沙第二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中的较严值。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生产废水(晶圆研磨、开槽、切割、清洗工序以及基板切割、清洗工序)经四级沉淀箱处理;纯水制备浓水和反冲洗废水排至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1)挤压成型工序(铝棒、模具加热)、时效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2)前处理烘干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3)喷粉粉尘(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4)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TVOC表征)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4排放;(5)煲模工序产生的碱雾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5排放;(6)抛光、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6排放。

DA001和DA002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01和DA002排放的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的排放限值;DA003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4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04排放的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的排放限值,DA004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DA005排放的碱雾参照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及2020年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A006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1)上述工序中未被收集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2)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3)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的浓度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收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收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3排放的颗粒物经负压收集后采用两级滤芯除尘系统处理,再引至17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4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采用一套“气旋喷淋塔 + 干式过滤棉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引至17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5排放的碱雾经“气旋喷淋塔”处理后引至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6排放的颗粒物采用气旋喷淋塔处理后引至17m高的排气筒排放;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恶臭通过加强绿化、喷洒除臭剂、加强通排风等措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其余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的4类标准;南、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采取设备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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