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永安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进入永安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喷漆和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以及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厨房油烟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则DA001排放的漆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1排放的TVOC、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排放限值,DA001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3排放的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中的“中型炉灶”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上述未被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臭气浓度以及开料、机加工(粗加工、精加工)、焊接、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则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苯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相应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漆雾(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含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DA002排放的颗粒物采用“粉末二级回收系统”处理;DA003排放的厨房油烟收集后采用静电油烟机处理;开料、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然沉降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移动式除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南、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设备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