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斯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2025-10-29 09:10:50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分享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广东威斯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10-29至2025-11-4),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0758-262557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威斯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肇庆新区广东肇庆工业园(临港产业园),永安大道北侧(XQ-LG0106-A号地块)

建设单位

广东威斯达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佛山市共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主要从事PVC封边条、PVC型材、家具五金配件、家具塑料配件的生产,本次环评申报一期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年产PVC封边条1042吨、PVC型材200吨、家具五金配件110吨、家具塑料配件5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冷却塔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至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造粒、挤出、压延、注塑、吸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氯化氢、氯乙烯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涂油、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和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总VOCs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则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凹版印刷)Ⅱ时段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DA003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化)”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他熔炼(化)炉;保温炉”的排放限制。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上述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氯化氢、氯乙烯、颗粒物以及投料、破碎、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则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和氯乙烯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氯化氢、氯乙烯通过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DA002排放的总VOCs、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通过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DA003排放的颗粒物通过耐高温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东、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车间设备合理布局,厂房建筑隔声。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单位和公众的反对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打印 | 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