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间接冷却循环浓水(冷却塔及冻水机产生)排放至鼎湖区城区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设备(鼎湖区城区污水处理厂),其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鼎湖区城区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设备(鼎湖区城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两者之间的较严值;生活污水依托产业中心(广东省宏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共卫生间处理。 措施:间接冷却循环浓水经市政管网排入鼎湖区城区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设备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产业中心(广东省宏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共卫生间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苯乙烯)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的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厂界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4相应的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苯乙烯)和恶臭气体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由25米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合理调整设备布置,安装隔震垫;加强设备日常的维护;采用距离衰减等治理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