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技改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技改完成后,项目生活污水的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锅炉排污水及软化水再生废水的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 措施:锅炉排污水及软化水再生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引入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技改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①新增的LFT-D产品生产线中模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收集后依托现有的排气筒DA001排放;②天然气锅炉的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由新增的排气筒DA003排放。则技改完成后,DA001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技改项目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以及现有项目LFT-D产品生产线和热压罐产品生产线中热压成型、固化成型、人工补土、固化、粘接、复合挤出、喷漆、静置、烘干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因此,DA001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 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DA001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的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浓度按照烘干室排气要求≤50mg/m3),DA001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 93)表2相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3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 - 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技改完成后全厂的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颗粒物、总VOCs、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则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厂界总VOCs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3相应的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措施:技改项目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采用“喷淋塔+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项目的DA001排放;锅炉的燃烧废气收集后由新增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 (3)噪声:运营期间,全厂东北、西南、西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全厂东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 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