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永安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永安镇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水洗槽定期补充水量,除油槽、六合一处理槽定期补充药剂及水量,并定期更换即可,不会对后续喷粉工序产生不利影响;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永安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①粉末喷涂前处理及固化一体化生产线中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以及喷粉固化炉集成线中固化工序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②粉末喷涂前处理及固化一体化生产线以及喷粉固化炉集成线中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非甲烷总烃、TVOC表征)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③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则DA001排放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为:上述未被收集的喷粉粉尘(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则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VOCs,经收集后采用“水喷淋 + 干燥器 + 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最终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的颗粒物,经收集后由滤芯回收装置处理,随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对于无组织废气(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通过加强密闭空间管理,减少其无组织逸散,从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隔声、降噪、减震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