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大沙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后排至该污水处理厂。 措施: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大沙镇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的排放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注塑工序产生的氯化氢、氯乙烯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的排放标准值;打磨抛光、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厂界氯化氢、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措施: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臭气浓度)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打磨抛光、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氯化氢、臭气浓度)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选用低噪音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生产设备做好消声、隔音和减振,加强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