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鼎湖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后排至该污水处理厂。 措施:喷淋塔废水通过内部自带的隔油隔渣装置处理,每半年在更换废水时同步清理隔渣。经处理后的废水可循环使用,不外排;更换的废水将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水帘柜废水经定期投加絮凝剂并沉淀处理后,人工清捞废渣,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水帘柜,不外排。水帘柜废水每半年更换一次,更换的废水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硝基漆喷枪清洗废水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切削液收集后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鼎湖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以及浸漆、滴干、胶化、胶化后固化、调漆、喷漆、喷漆后固化、喷枪清洗、喷粉后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喷粉工序产生的喷涂粉尘(颗粒物)经滤芯回收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则上述DA001排放的漆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1排放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DA001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2排放的喷涂粉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上述喷漆、喷粉未被收集到的颗粒物以及机加工粉尘(颗粒物)、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浸漆、滴干、胶化、胶化后固化等工序未被收集到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油压废气(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浸漆、滴干、胶化、胶化后固化等工序未被收集到臭气浓度以及油压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漆雾(颗粒物)、有机废气、臭气浓度经“水喷淋+除湿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DA002排放的喷涂粉尘(颗粒物)经滤芯回收装置处理;无组织废气采用合理设置车间布局,加强通风等措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设备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