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进行预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熔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铝灰处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则上述DA001排放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01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肇府函〔2023〕154号)中“2025年1月1日起,全市铝型材等熔铸行业(含新、改、扩项目,有色金属冶炼执行特别限值除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200mg/m³”的要求,DA001排放的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4 相应的排放限值(6mg/m³)。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2排放的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4 相应的排放限值(6mg/m³)。 铝灰贮存产生的恶臭气体(臭气浓度、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离模剂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托现有的1套“多管散热器 + 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DA002排放的颗粒物和氟化物依托现有的1套“重力沉降室 + 布袋除尘器”处理;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及时清运铝灰、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采用高效低噪设备、合理布局及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