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铸造用铝合金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2025-07-21 08:44:09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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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拟对《汽车零部件铸造用铝合金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7-21至2025-7-25),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反映。

联系地址: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7号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邮编:526070

联系电话:0758-262557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汽车零部件铸造用铝合金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肇庆新区肇庆工业园(永安工业园)XQ-YA0130-B地块,兴盛四路以南,规划金水路西侧

建设单位

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肇庆市环科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现有项目主要生产内容为使用铝锭、部分返工料作为原料生产铝合金液和铝合金锭,产能为铝合金液6万吨/年、铝合金锭2万吨/年。本次技术改造和扩建的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增加铝合金锭0.610万吨/年和铝合金液1.828万吨/年的产能,该部分产能不使用返工料,设备方面,增加合金炉、熔解一体炉、保温炉等主要生产设备;二是对现有项目部分设备进行优化,减少1台冷灰桶,增设1台雷蒙磨机;三是对现有项目的1台60T熔炼炉(母炉)、1台40T合金炉(母炉)、2台天然气用量较大的25T合金炉(子炉)实施“低氮燃烧”措施,减少氮氧化物的产排量。技术改造和扩建后,全厂的产能为铝合金锭2.610万吨/年、铝合金液7.828万吨/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依托现有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进行预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熔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铝灰处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氟化物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则上述DA001排放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DA001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肇府函〔2023〕154号)中“2025年1月1日起,全市铝型材等熔铸行业(含新、改、扩项目,有色金属冶炼执行特别限值除外)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200mg/m³”的要求,DA001排放的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4 相应的排放限值(6mg/m³)。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DA002排放的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4 相应的排放限值(6mg/m³)。

铝灰贮存产生的恶臭气体(臭气浓度、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离模剂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托现有的1套“多管散热器 + 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DA002排放的颗粒物和氟化物依托现有的1套“重力沉降室 + 布袋除尘器”处理;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及时清运铝灰、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采用高效低噪设备、合理布局及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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