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清洗废水、纯水机反冲洗废水和浓水汇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的工艺用水标准值后回用于抛光用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两者之间的较严值后排至该污水处理厂。 措施:清洗废水、纯水机反冲洗废水和浓水经“pH调节+混凝沉淀+高效沉淀+A/O工艺+MBR膜”工艺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颗粒物),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TVOC、NMHC表征)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酸洗工序产生的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3排放。上述DA001排放的漆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的有机废气(以TVOC、NMHC表征)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3排放的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切管、机加工、冲压、钻孔、抛光、焊接、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NMHC、TVOC、颗粒物以及臭气浓度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DA003排放的硝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各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措施:首选低噪声的设备;设备基础做减振设计;保证设备安装的精确、合理。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