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印刷清洗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的较严值后排至该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的较严值后排至该污水处理厂。 措施:清洗废水经“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次沉淀+MBR”工艺处理后排入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调墨、印刷、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总VOCs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分别由排气筒DA001和DA002排放;烘干过程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上述DA001和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DA001和DA002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第II时段总VOCs排放限值;DA001和DA002排放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要求”的要求。 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水治理设施产生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措施: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DA002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东北、西北、西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东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 措施:减震、消声、厂房隔音、距离衰减等。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