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排入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1排放;上胶、贴合、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经收集处理后由排气筒DA002排放。上述DA001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对应的排放标准值;DA002中非甲烷总烃、TVOC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相应的限值。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相应的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的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RTO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6的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RTO蓄热式燃烧装置处理;DA002排放的NMHC、TVOC经RTO蓄热式燃烧装置处理。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通风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东、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南、西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 措施:车间设备合理布局,厂房建筑隔声。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时,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日常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点收集,并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