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近期生产废水经自建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限值之间的较严值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远期生产废水经自建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限值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项目近期生活污水经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限值之间的较严值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远期生活污水经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限值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项目锅炉排水、絮凝反应沉淀池出水以及一级反渗透浓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限值之间的较严值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项目冷却塔排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其中悬浮物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相关标准限值,溶解性总固体参照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排入新窦涌。 措施:项目近期生产废水经自建工业废水处理站全部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远期生产废水经自建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项目近期生活污水经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远期生活污水经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广东肇庆工业园区(永安)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锅炉运行过程中为保证炉水品质而进行的排水,水质较好,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外排;絮凝反应沉淀池水质与原水接近,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外排;一级反渗透浓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回用于冷却塔补水,不外排;冷却塔排水属清净下水,部分回用于主厂房冲洗用水、部分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最后进入新窦涌。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燃机烟气SO2、NOx、烟尘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2 中“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组”限值要求;项目燃气启动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措施:项目燃机烟气通过低氮燃烧+SCR脱硝,通过80m高烟囱排放;项目燃气启动锅炉废气通过15m高烟囱排放。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主厂房区域、余热锅炉区域、冷却塔区域、天然气调压站区、变压器区域采取隔声、装消声器等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防止噪声污染影响周围环境。 措施:项目主厂房区域、余热锅炉区域、冷却塔区域、天然气调压站区、变压器区域采取隔声、装消声器等措施。 (4)固废: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转移处置联单制度以便于监管;项目的日常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