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庆市长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2020-07-10 08:30:35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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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长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肇庆市长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0-7- 10 至2020-7-16),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项目名称

肇庆市长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40区(全新石业内)

建设单位

肇庆市长宏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肇庆市环科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位于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40区(全新石业内),总用地面积14500平方米,总投资2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的生产,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项目产生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应分别控制在《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表1公众曝露控制限值4kV/m(居民区)和100µT的限值要求。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用于农项目绿化。措施: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采用三级沉淀池处理。

    (3)废气:运营期间,项目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导热油锅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产生的沥青烟气以苯并[a]芘及沥青烟表征,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料仓投料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石料堆场扬尘(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

措施:燃烧器、导热油锅产生的废气采用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采用2套“喷淋冷却塔+低温等离子+UV光解”处理;料仓投料粉尘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

    (4)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项目南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其余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的要求,防止噪声污染影响周围环境。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

    (5)固废: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项目的日常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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