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项目产生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应分别控制在《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表1公众曝露控制限值4kV/m(居民区)和100µT的限值要求。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后用于农项目绿化。措施: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采用三级沉淀池处理。 (3)废气:运营期间,项目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导热油锅产生的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产生的沥青烟气以苯并[a]芘及沥青烟表征,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料仓投料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石料堆场扬尘(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的要求。 措施:燃烧器、导热油锅产生的废气采用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采用2套“喷淋冷却塔+低温等离子+UV光解”处理;料仓投料粉尘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 (4)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项目南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其余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的要求,防止噪声污染影响周围环境。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 (5)固废: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项目的日常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