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近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IV类标准排入横槎涌支流;远期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新建项目珠三角排放限值)与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之间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肇庆新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措施:生产废水采用自建污水处理站(中和-混凝沉淀-生化反应+MBR+活性炭过滤)处理;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自建污水处理站(中和-混凝沉淀-生化反应+MBR+活性炭过滤)处理。 (2)废气:运营期间,项目打磨、喷粉等工序产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VOCs表征,总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标准限值;阳极氧化、三酸抛光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措施:打磨、喷粉等工序产生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措施处理;阳极氧化、三酸抛光产生的硫酸雾、氮氧化物废气采用碱液喷淋塔+15m排气筒措施处理;固化工序产生VOCs采用“UV高效净化+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处理。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应采用厂房隔声、减振降噪、消声等措施,确保项目南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其余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的要求,防止噪声污染影响周围环境。措施:采用厂房隔声、减振降噪、消声等措施。 (4)固废: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转移处置联单制度以便于监管;项目的日常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