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运营期间,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执行广东省地表水《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措施: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产废水经自建的“中和+沉淀”后回用于清洗工序。 (2)废气:运营期间,抛光工序经收集的金属粉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切割、打磨工序产生的无组织金属粉尘(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酸雾、盐酸雾、硝酸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硝酸雾参考执行标准中的氮氧化物标准限值)。措施:抛光(抛光车间)有组织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柜式喷淋系统处理,最终由15米高的排气筒2#排放;酸洗工序产生的硝酸雾、盐酸雾、硫酸雾经喷淋塔碱液喷淋处理后由15米高的排气筒1#排放。 (3)噪声:运营期间,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通厂房墙体隔声、设备基座设置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项目东、西、北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南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防止噪声污染影响周围环境。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通厂房墙体隔声、设备基座设置基础减震。 (4)固废: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转移处置联单制度以便于监管;项目的日常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