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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鼎违改字〔2026〕5号
肇庆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东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D34BH54W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大布村第二队铁路下土名木棉树第一卡(南田加油站左侧路口直入800米)
2026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肇庆陆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侧约50米处和肇庆三益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侧约100米处露天堆放固体废物,该两处固废堆场四周无围蔽且未采取硬底化措施,堆放条件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要求。综上,你公司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1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许东成)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情况;
2.你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厂房土地承租合同》、《租赁协议》,2026年5月10日提供的《荒地出租合同》说明你公司主体信息和租赁情况;
3.你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5月10日分别提供的《关于肇庆市鼎湖区合成建材厂年产9000万块小型空心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肇鼎环建〔2011〕13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说明了你公司堆放固体废物应当依据的技术规范;
4.现场执法检查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限你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前改正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固体废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孔先生
联系电话:0758-2610536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