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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鼎违改字〔2026〕3号
肇庆市烙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DRG58T4R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贝大道3号厂房二第一层
2026年1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员工将含有切削液的清洗废水倾倒进车间西南侧(2栋A门)外的雨水格栅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废物类别‘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危险废物‘使用切削油或者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上述清洗废水是属于“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者乳化液”类别的危险废物。综上,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1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陆*平),2026年1月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炳),2026年1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炳),2026年4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炳)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情况。
你公司于2026年1月8日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说明了你公司员工陆*平倾倒的含有切削液的清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1月14日出具的废水(肇庆市烙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监测数据表,说明了对你公司车间内钻孔机旁蓝色塑料桶内、车间西南侧雨水井的采样监测情况;
你公司2026年1月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说明你公司主体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你公司2026年4月20日提供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和《岗位外包服务合同》说明了陆*平与你公司的劳务关系。
6.现场执法检查等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5日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并限于2026年5月18日前依法处置倾倒的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邱先生
联系电话:0758-2610536
我局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