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肇环鼎查〔2026〕1号

2026-05-07 16:54:27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分享到:


肇庆市大力原种猪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绍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5847423659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大梁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经营,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根据现场提供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显示,截至2025年11月23日,你公司养殖规模为生猪存栏量8295头。你公司编制有《肇庆市大力原种猪场有限公司生猪常年存栏量2500头、商品猪年出栏量1.4万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提供了环评批复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你公司环评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显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猪尿液、生猪及猪舍冲洗水、员工生活污水、沼液,废水处理设施的主要工艺应为:猪场粪便、污水→固液分离机房→酸化池→厌氧池→沉淀池→氧化塘→场内鱼塘。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为:猪场粪便、污水→收集池→固液分离机房→沼气池→沉淀池→曝气池→2号水塘→1号水塘→回用。期间,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收集池、沉淀池、曝气池排水口和2号水塘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11010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曝气池排水口采样的样品,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20.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7倍,悬浮物超标4倍。

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4月开始,未按照环评和环境保护验收文件要求运行废水处理设施,擅自改变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实际废水处理工艺为:猪场粪便、污水→收集池1(隔渣)→收集池2(投加石灰水和菌种)→固液分离机房→沼气池→沉淀池→曝气池→场内2号水塘(与6号备用水塘连通)→场内1号水塘→回用。你公司养殖废水实际处理工艺与环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中载明的处理工艺流程不相符,未按上述文件中要求的操作规程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同时,你公司2025年4月仅对曝气池上层污水进行了清理,并未清理底部残留的沉淀物(主要为猪粪),直至收到《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11010号]获悉超标数据后,2026年2月才对曝气池底部残留的沉淀物进行清理。你公司长期未对曝气池进行彻底清理的行为,导致曝气池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综上,你公司存在“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2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黎盈才)、2026年1月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黎盈才)、2026年1月2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黎盈才)、2026年3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黎冰才)、2026年3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3月3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黎盈才)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说明你公司主体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3.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1月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11010号],说明对你公司曝气池排水口采样的样品五日生化需氧量超20.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7倍、悬浮物超标4倍的监测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2026年1月8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登记表、《关于肇庆市大力原种猪场有限公司生猪常年存栏量2500头、商品猪年出栏量1.4万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肇庆市大力原种猪场有限公司生猪常年存栏量2500头、商品猪年出栏量1.4万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节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节选、《关于肇庆市大力原种猪场有限公司生猪常年存栏量2500头、商品猪年出栏量1.4万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意见》等,说明了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情况;

5.现场执法检查等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4日、2026年3月20日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案的生产区总动力电箱1个、柴油发电机配套动力电箱1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6年4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肇庆市大力原种猪场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打印 | 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