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云浮市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鼎违改字〔2026〕1号
肇庆市明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玉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UKFU299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新城北九区凤凰路口与321国道交界处(地号:N-01-A)彭志江商铺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重柴线NOx分析仪采样管长度约为10.9米,混合线NOx分析仪采样管长度约为11米,重柴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约为4.5米,混合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约为5.3米,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 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 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的规定;检测人员使用自由加速法对个别轻柴、重柴车辆进行检测时采样管插管<4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A自由加速法“A.4.1通过目测进行车辆排气系统相关部件泄漏检查。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中至少400 mm,如不能保证此插入深度,应使用延长管”的规定。你公司存在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2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梁家源)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违法行为的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说明你公司主体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3.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粤SD8**8、粤YVY**2、粤AFN**1)说明了你公司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开展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提供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节选)说明了你公司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时应当依据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
5.现场执法检查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孔先生
联系电话:0758-2610536
我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