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云浮市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鼎违改字〔2025〕14号
肇庆市冠雄能源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纪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56XYF18T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东18区(B-e18-02)号(鼎湖大道与凤凰大道交汇处东南侧)
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24年8月1日投产以来至今,备用发电机尾气排放口(编号:DA001)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MF0011点位的泄漏检测值,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规定1次/年的监测频次要求;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的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规定1次/半年的监测频次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规定1次/季的监测频次要求,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1月1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的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11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说明你公司主体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3.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新建肇庆市冠雄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市冠雄能源有限公司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肇环鼎建〔2024〕20号)等,说明了你公司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情况及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内容规定情况;
4.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提供的《肇庆市冠雄能源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检测报告(SSHBJC202411018)等,说明了你公司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情况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5.现场执法检查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吴小姐
联系电话:0758-2625723
鼎湖分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受送达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