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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肇环鼎查〔2025〕1号
肇庆市鼎湖区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桂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DWE27B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排洪渠南侧(黄世培等房屋)(住改商)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沉淀池内废水已满负荷,抽水泵及压泥机等均未运行,厂内路面积存有大量污水,雨水排放口处设置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路面污水经雨水渠导流到雨水排放口再排到厂外西侧水渠。期间,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厂外雨水排放口、厂外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上游1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1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20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30米、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雨水渠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05002号]和《地表水监测数据表》结果显示:厂内雨水渠废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和厂外雨水排放口废水均呈碱性。经进一步核查,2025年5月12日当天,你公司在所属片区电力线路计划性停电检修期间,启动备用电源进行生产的情况下,停止运行部分废水处理设施,导致生产废水溢流至厂内路面并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出厂外,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综上,你公司存在“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5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鑫华)、2025年5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成年)、2025年5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5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木生)、2025年7月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鑫华)、2025年7月2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莉)、2025年7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潘倩茵)、2025年8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鑫华)、2025年8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成年)、2025年8月2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鑫华)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28日、2025年5月29日、2025年7月25日、2025年7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说明你公司主体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3.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5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05002号]和《地表水监测数据表》,说明对你公司厂内雨水渠废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和厂外雨水排放口废水均呈碱性的情况;
4.2025年7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潘倩茵),说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5月10日收到广东电网发来的所属片区电力线路将于5月12日8:20-20:00进行停电检修的通知;
5.现场执法检查等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案的2个混凝土搅拌罐配套的动力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9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地点为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排洪渠南侧。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