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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鼎违改字〔2025〕12号
肇庆市鼎湖区华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郭桂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WDWE27B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依坑二排洪渠南侧(黄世培等房屋)(住改商)
2025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沉淀池内废水已满负荷,抽水泵及压泥机等均未运行,厂内路面积存有大量污水,雨水排放口处设置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路面污水经雨水渠导流到雨水排放口再排到厂外西侧水渠。期间,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厂外雨水排放口、厂外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上游1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1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20米、西侧水渠雨水排放口处下游30米、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雨水渠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05002号]和《地表水监测数据表》结果显示:厂内雨水渠废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和厂外雨水排放口废水均呈碱性。经进一步核查,2025年5月12日当天,你公司在所属片区电力线路计划性停电检修期间,启动备用电源进行生产的情况下,停止运行部分废水处理设施,导致生产废水溢流至厂内路面并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出厂外,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综上,你公司存在“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5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华)、2025年5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年)、2025年5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5月29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生)、2025年7月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华)、2025年7月2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2025年7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潘*茵)、2025年8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华)、2025年8月1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年)、2025年8月2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郭*华)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后续调查你公司“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情况;
2.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28日、2025年5月29日、2025年7月25日、2025年7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说明你公司主体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的情况;
3.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5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肇鼎)环境监测(SJD)字(2025)第05002号]和《地表水监测数据表》,说明对你公司厂内雨水渠废水、厂内应急池废水、厂内沉淀池旁路面污水和厂外雨水排放口废水均呈碱性的情况;
4.2025年7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潘倩茵),说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5月10日收到广东电网发来的所属片区电力线路将于5月12日8:20-20:00进行停电检修的通知;
5.现场执法检查等相关影像资料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2日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孔先生
联系电话:0758-2610536
我局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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