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肇环鼎观察违改字〔2025〕1号

2025-08-03 10:40:42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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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3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情形

你公司自2024年7月开始新建1台40T合金炉母炉(编号:SC-YHL-06)、1台23T熔解一体炉(编号:SC-YHL-08)、1台15T熔解炉(编号:SC-THL-09)、2台10T保温炉(编号:SC-BWL-03、SC-BWL-02并于2024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但上述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4月1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陈*、2025年6月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汽车轻量化高端铝合金精密材料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核意见》(肇环鼎建〔2022〕43号)、投资金额说明、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广东华劲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电费通知单、购销合同、排污许可证部分节选内容、《汽车轻量化高端铝合金精密材料生产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现场执法检查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行政执法“观察期”内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和《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粤府办〔2023〕11号)及《肇庆市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限你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前依法取得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你公司的行政执法“观察期”。你公司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采取的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拒不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者在观察期内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应按照《行政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对自身开展全方位合法合规性核查和整改,如你公司在观察期内认为已全面核查整改完毕,可主动向我局申请查验,并附具相关核查整改证明材料,我局将自收到材料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你公司未在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核查整改材料的,我局将在观察期截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实施查验。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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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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