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章程

2025-06-13 15:14:10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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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

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7

         第四条 本单位性质是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万元

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进行管理

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十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开展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党员归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党支部负责管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参与重要决策。

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将党建工作与监测业务工作同步融合推进,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使目标同向、工作同步、责任同担;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召开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发挥党支部的协助和监督作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纪律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本单位党员集中由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党支部负责管理,由其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本单位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为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畅通党内民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本单位得到落实。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监督本单位履行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情况;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十六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本单位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本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行政会议作为本单位决策机构,在举办单位及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重大问题决策、日常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工作人员管理;

4.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工作,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任期及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任免、聘任、考核。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本单位决策机构由站长1人、副站长1人、内设机构领导4人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机制,发挥在定期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决策机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涉及本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问题要经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十九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站长,由举办单位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按照举办单位及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十一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内设4个股级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接待、文秘、文件收发、处理和督办;负责全站监测报告和有关资料的发送;负责全站公共设施、固定资产、安全、消防、保卫和卫生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站机动车辆的管理、调度工作;负责全站财务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保险、岗位考核、制度实施、党建、共青团、工会、妇女、离退休人员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监测业务档案及图书资料的管理。

)质控室

编写、修订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开展本站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监测工作质量控制的有效性评审;负责组织对客户投诉(申诉)调查、处理,负责分包单位的资质评价及分包项目监测工作的质量监督;组织参加实验室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工作质量内部校核的组织实施;负责监测人员考核、取证组织工作及培训;负责标准物质的管理和标准方法的查新;负责样品的接收、保管、唯一性标识的管理;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相关技术研究,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评估。

)综合室

负责承接和调度监测业务,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对监测工作有关的方案、标书、合同的评审以及监测工作的分包;负责有关客户要求的业务活动及协调工作;受理客户投诉(申诉)和进行满意度调查;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络的管理及业务联系;负责编写各类监测报告及环境质量报告,为上级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站领导提供各类监测资料,并对有关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提出监管建议;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完成辖区环境统计的相关工作。

)监测室

负责做好日常监测业务的技术保障;负责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及噪声(含噪声频谱)等采样和检测分析工作;承担在线监测设备比对、应急监测等工作任务;负责做好仪器设备(含化玻)、药品购置与使用计划,并做好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自动监测站建设、运维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各类项目盲样考核测试、参赛比武训练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二十二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办法

本单位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令2021年修正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市监2023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以满足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十六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根据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或上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按时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环境质量报告书;

根据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对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开展相关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报送数据,为决策提供数据依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针对鼎湖区环境污染事件,开展相关采样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配合做好鼎湖区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十八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配备会计人员并进行统一核算,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鼎湖分局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不接受服务对象及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公正性的捐赠、资助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举办单位、财政(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三十四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备案之日起10日内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三十五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三十六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三十九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四十一 本章程20241122日经本单位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四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肇庆市鼎湖生态环境监测站

四十四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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