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云浮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农村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我们在总结脱贫攻坚期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