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湖区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2022年7月更新)

2022-09-06 14:41:57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水利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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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湖区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牌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文号

备注

水资源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

1.此处征收标准均为地表水征收标准,地下水征收标准详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17号)附表:广东省水资源征收标准;

2.生物质能发电的火电厂减半征收(征收标准为0.0025元/立方米);

3.由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农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征收标准为0.02元/立方米。

1

城乡生活取用水

立方米

0.2

2

生产、经营取用水

立方米

0.2

3

核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立方米

0.005

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0.2

4

水电发电取用水

中大型

千瓦·时

0.007

小型

千瓦·时

0.005

水土保持补偿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

1.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财综〔2014〕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其中,上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以及排放废弃土、石、渣。

2.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统一由水利(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费期限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水土保持补偿费属国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执行国家和我省减免收费等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等。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自2022年4月11日起执行。凡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一)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平方米

0.6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

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

建设期间

平方米

0.6

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2

开采期间


(1)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

平方米·年

1.0

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2)

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的

立方米

1.0

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征收(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三)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立方米

0.3

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立方米

0.3

按照土、石、渣量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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