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云浮市人民政府
关于《肇庆市鼎湖城镇2021-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 肇庆市鼎湖城镇2021-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答:由于《肇庆市鼎湖区城镇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肇鼎建字〔2019〕32号)已于2021年8月5日到期。在公租房保障过程中不断遇到新问题,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于现阶段鼎湖城区住房保障工作,为继续做好2021-2023年鼎湖区公租房申请工作,须对部分政策作出调整修订。
二、根据什么法律法规修订《 肇庆市鼎湖城镇2021-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
三、《 肇庆市鼎湖城镇2021-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的适用对象?
答:具有鼎湖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环卫工人、鼎湖城镇户籍复退军人和其它优抚对象、以船为家渔户、水上住家船居民及在职医务人员。
年满16周岁的鼎湖区户籍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本次修订主要是哪些内容?
答:(一)保障对象的调整:删了“其它人才”
(二)收入标准的调整:根据肇庆市鼎湖区统计局提供的鼎湖区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数据,分别对各类保障对象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作出了调整。
五、《 肇庆市鼎湖城镇2021-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什么时候实施?
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