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清远市人民政府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云浮市人民政府
肇庆市鼎湖区2020年鼎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的通知
根据《 肇庆市鼎湖城镇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告》(肇鼎建字[2019]32号),现将2020年鼎湖区申请受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本年度申请受理时间为7月2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受理对象
鼎湖区城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鼎湖区户籍复退军人和军烈属,鼎湖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以船为家渔户、水上住家船居民及在职医务人员。
年满16周岁的鼎湖区户籍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受理地点
鼎湖区具有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复退军人、军烈属、登记在册的以船为家渔户及水上住家船住户(3户高要区户籍除外)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3户高要区户籍水上住家船住户、新就业无房职工、鼎湖区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鼎湖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及鼎湖区医务人员可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工单位申请;其他人才到区人才办申请。
四、需提供材料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写《肇庆市鼎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一)鼎湖区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船为家渔户及水上住家船居民应当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2.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资产状况申报表;
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2.全日制大学学历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与鼎湖区范围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鼎湖区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交社保的参保证明;
5.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他人才”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2.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资产状况申报表;
5.与鼎湖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社保证明:累计缴交社保满3年,并在鼎湖区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参保证明;
7.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鼎湖区户籍住房困难复退军人、军烈属应当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2.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资产状况申报表;
5.复退军人或军烈属相关证明材料;
6.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鼎湖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2.收入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资产状况申报表;
5. 与鼎湖区环卫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6.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鼎湖区在职医务人员应当提交材料:
本医疗机构认定的相关材料证明
以上所有证件材料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部分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申请审批表、家庭资产状况申报表、工作收入证明等表格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
五、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并公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社区居委会(用工单位)组织协调各居委会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居委会(用工单位)进行公示。
3.核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通过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核查,对核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核并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核查合格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合格的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在住房保障门户网站公布登记结果;对审核或公示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保障方式
实行实物配租方式,采用轮候制。
七、咨询电话
鼎湖区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0758-2625856
特此说明!
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