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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城镇2025-202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通告》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属及市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鼎湖城镇2025-202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
为切实解决鼎湖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鼎湖城镇2025-2027年度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通告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具有鼎湖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城镇稳定就业环卫工人、鼎湖城镇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鼎湖区渔政部门或交通部门登记在册的以船为家渔户、水上住家船居民及在职医务人员。
鼎湖城镇户籍孤儿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名下无登记房产及机动车(小型经营性车辆、电瓶车、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可以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鼎湖区、端州区、高要区、肇庆新区内无自有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曾转让(含赠予、继承、买卖等情况)自有产权房(因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或因重大疾病、离婚析产除外),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船为家渔户上岸及水上住家船居民补助等符合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一)鼎湖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鼎湖城镇户籍,并在鼎湖城镇居住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549元/年(即2962元/月,含本数)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本数)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机动车辆(小型经营性车辆、电瓶车、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夫妻双方具有鼎湖城镇户籍的两人申请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43033元/年(即3586元/月,含本数)以下确定。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配租期为三年,三年后如不符合当年其他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准入标准的,合同期满后需退出承租的公租房,且不得以同一申请类别再次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学历且自毕业起不满5年。
2.申请人在鼎湖城镇工作,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在鼎湖区范围内购买社会保险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三)鼎湖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租期为三年,三年后如不符合当年其他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准入标准的,合同期满后需退出承租的公租房,且不得以同一申请类别再次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与鼎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鼎湖区范围内购买社会保险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四)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鼎湖城镇有稳定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累计购买社会保险3年(含本数)以上,且申请公租房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5549元/年(即2962元/月,含本数)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本数)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机动车辆(小型经营性车辆、电瓶车、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申请鼎湖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在鼎湖区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在鼎湖区就读的子女。
(五)鼎湖城镇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鼎湖区城镇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有效证明材料。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3033元/年(即3586元/月,含本数)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本数)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机动车辆(小型经营性车辆、电瓶车、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经鼎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50517元/年(即4210元/月,含本数)以下确定。
(六)鼎湖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在鼎湖城镇环卫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时间(不限户籍)。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5549元/年(即2962元/月,含本数)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本数)以下。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机动车辆(小型经营性车辆、电瓶车、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七)鼎湖区渔政部门或交通部门登记在册的以船为家渔户、水上住家船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鼎湖城镇户籍(水上住家船住户除外)或在鼎湖城镇居住工作、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5549元/年(即2962元/月,含本数)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人均8万元(含本数)以下。
3.无自有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机动车辆(小型经营性车辆、电瓶车、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5.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渔政部门登记在册并已纳入鼎湖区以船为家渔户上岸安居工程的7户无房对象或2017年9月1日在我区交通部门登记在册的已纳入鼎湖区水上住家船安置的鼎湖户籍14户及高要户籍3户的无房对象。
6.申请入住时住家船必须自行拆解。
(八)鼎湖区医务人员申请准入条件按《肇庆市鼎湖医务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方法》(肇鼎卫计〔2018〕37号)执行。
符合上述(一)(四)(五)(六)申请类别,年满23—65周岁(不含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鼎湖城镇户籍、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鼎湖城镇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环卫工人)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按人均可支配收入56130元/年(即4678元/月,含本数)以下,个人资产净值10万元(含本数)以下确定。
三、申请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60周岁以上老人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至少一名亲属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65周岁以上老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需与其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出具收入证明时间为申请月之前的12个月内。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需配合住房保障部门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接受年度核查工作,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需要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配租原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单身人士配单间;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及3人以上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五)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的家庭或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次公租房保障的,若再次申请,须按重新申请的时间轮候。
(六)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优先配租对象参照《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3〕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具有鼎湖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鼎湖区渔政部门或交通部门登记在册的以船为家渔户、水上住家船居民到所在的居委会或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鼎湖区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鼎湖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及鼎湖区医务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企业)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或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申请(详见附件《2025-2027年度鼎湖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原《肇庆市鼎湖城镇2023-202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肇鼎住规〔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5-2027年度鼎湖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知
2025-2027年度鼎湖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知
根据《肇庆市鼎湖城镇2025-202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条件通告》,现将2025-2027年鼎湖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全年接受申请。
二、申请受理对象
鼎湖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鼎湖区城镇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鼎湖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鼎湖区渔政部门或交通部门登记在册的以船为家渔户、水上住家船居民及在职医务人员。
鼎湖城镇户籍孤儿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名下无登记房产及机动车(小型经营性车辆、电瓶车、摩托车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可以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受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鼎湖城镇户籍申请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鼎湖区渔政部门或交通部门登记在册的以船为家渔户、水上住家船居民(含高要区户籍)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鼎湖区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鼎湖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及鼎湖区医务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企业)统一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或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四、需提供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写《肇庆市鼎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等相关材料(离婚证、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档案复印件或证明等)。
(三)收入证明。填报《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年薪、资金所得;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报酬及分红所得,有分红的提供分红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除外)。
(四)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借住的提供借住情况说明。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家庭资产申报包括不动产、宅基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自我评估价值(新就业无房职工、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除外)。
(六)家庭成员存在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七)根据申请对象的不同,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鼎湖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船为家渔户及水上住家船居民应当提交的材料: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存折复印件;
2.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
3.特困的,提供特困证明。
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全日制大学学历证明;
2.鼎湖区范围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鼎湖区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交社保的参保证明。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与区消防救援大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
2.鼎湖区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交社保的参保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与鼎湖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2.社保证明:累计缴交社保满3年,并在鼎湖区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参保证明。
鼎湖区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相关证明材料;
2.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
3.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存折复印件。
鼎湖区稳定就业环卫工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与鼎湖区环卫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低保的,提供低保证明。
鼎湖区在职医务人员应当提交材料:
按《肇庆市鼎湖医务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方法》(肇鼎卫计〔2018〕37号)执行。
以上所有证件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部分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申请审批表、家庭资产状况申报表、工作收入证明等表格可现场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所在居委会领取或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版块下载(http://www.zqdh.gov.cn/zwgk/zdlyxxgk/bzxzfxxgk/wssq/content/post_2881268.html)。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到受理地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并公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各社区居委(工作单位)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居委(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核查: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医保、税务等有关部门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核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核并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核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该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区住房保障办公场所及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20日。对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和城镇稳定就业环卫工人,审核结果将在其工作单位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对公示合格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在住房保障门户网站公布登记结果;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对审核或公示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咨询电话
肇庆市鼎湖区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0758-2625856。
附件:肇庆市鼎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肇庆市鼎湖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