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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解读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经鼎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同意,发布《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肇庆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肇鼎府规〔2026〕6号),自2026年9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背景依据
原《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鼎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肇鼎府规〔2021〕4号)于2021年实施以来,对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办法实施期间,城镇垃圾处理费已由鼎湖区市政中心每月全额上缴改为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入库,肇庆新区环境卫生已交由鼎湖区城管局负责,省、市关于落实困难群体优惠政策也进行了修改细化等实际情况,经综合研判,完成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一是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明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提出减免优惠政策和申报范围及要求,落实特定群体基本服务保障;三是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新《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附则。
(一)总则。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生活垃圾和处理费的定义、征收对象、征收部门等。
(二)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一是征收方法由鼎湖区市政中心直接收取或委托鼎湖供水分公司代收;二是收费标准包括居民住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餐饮、娱乐业、宾馆、招待所、旅社(店)、医疗等单位,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性服务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商铺,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等。
(三)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困难群体、个人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以及申请办理减免的办法。
(四)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明确缴纳情况变动需申请调整缴费,以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收费征收、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附则。明确新《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由鼎湖区城管局负责解释,各街道农村社区及各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利企惠民措施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一是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减半收取。二是对困难群体、个人经审核批准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市区总工会认定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困难群体等;以及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人员除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三是对连续二个月及以上用水量累计小于4立方米的居民户(不含经营性质的),免收此期间垃圾处理费。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实施细则》共三十四条,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增5条,修改11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明确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
明确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
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二)明确征收对象
明确鼎湖城区(坑口、桂城、广利街道,不含农村社区)、肇庆新区范围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明确部门职责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代征单位每月必须将上月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入库。鼎湖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和区市政中心定期开展对账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