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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解读
为提升我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水平、增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职业荣誉感,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和《肇庆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肇府规〔2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鼎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背景依据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省、市先后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文件,依据《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解读(2024-01-29发布):“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因此,地方出台《实施细则》可进一步完善风险保障、优化社会优待、提升职业荣誉感,激励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履职尽责,为我区加快绿色崛起、争当湾区新秀筑牢安全防线。
二、《实施细则》目标任务
衔接上级政策,确保国家、省、市消防救援队伍优待政策在鼎湖区有效落地,针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占比高的特点,扩展保障覆盖范围,通过抚恤优待、荣誉激励、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就业创业、资金保障等举措,增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实施细则》已征求区直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通过区人民政府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在吸纳有关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后,经研究修改完善形成本《实施细则》。
四、《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一)人员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和退休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遗属、病故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遗属、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
(二)地域范围
适用于鼎湖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若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区,按其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一)政策框架
《实施细则》共19条,涵盖抚恤优待、荣誉激励、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就业创业、资金保障及其他方面,以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为主体。
(二)核心创新条款
1.明确抚恤优待对象范围。将在职/退休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其遗属、家属纳入抚恤优待范围(第二条、第七条),填补上级政策空白,体现地方队伍特色。
2.职业荣誉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开展慰问活动(第四条),在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获得表彰奖励时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和流程落实表彰奖励(第五条)。
3.子女教育优待。在鼎湖区政策基础上,明确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第十五条)。
4.医疗绿色通道。要求定点医院建立“先救治、后结算”机制,整合资源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救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转岗就业创业。对连续工作12年以上且综合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不含辞职、开除),向区政府推荐并经区政府审定后可以在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空额中免考试优先聘用。(第十四条);区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将消防救援人员纳入本辖区、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第十七条)。
6.资金保障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适当安排资金保障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项建设(第十六条)。
(三)风险防控机制
医疗救治“绿色通道”覆盖全体消防救援人员,明确“先诊疗、后结算”原则,整合资源优先保障急危重症救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探索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或者其遗属给予经济补助(第七条)。
六、《实施细则》利企惠民措施
规定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援车辆免缴本区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等通行费,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免收停车费,保障消防救援力量快速出警和处置,有助于缩短灾害响应时间,减少民众生命财产损失,夯实民生安全基础(第八条)。
七、《实施细则》专业术语诠释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政府组建、财政保障的消防救援力量,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构成本地消防体系。
八、《实施细则》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细则》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