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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解读
为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严禁违法违规开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 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水水保〔2025〕3号),鼎湖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发布了关于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2011年3月1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明确,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是水土保持法提出的重要预防水土流失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68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3〕27号)均对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提出要求。
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严禁违法违规开垦、科学合理预防水土流失的基础性工作,是解决水土保持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迫切要求,在维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河湖健康生命安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建设生态农业、改善人居环境、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陡坡地的地形和土壤条件容易导致水土流失发生,并引发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开垦种植农作物会破坏地表植被,会加剧土壤流失和土地退化,可能导致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禁止开垦陡坡地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对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土保持率有重要意义。
三、征求意见情况
肇庆市鼎湖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已征求省属及市属相关单位、区直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通过区人民政府网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整。
四、主要内容
(一)禁垦范围
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并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结合山脉、河流、地貌单元、植被等自然边界,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储备区等矢量边界,逐个对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边界进行修正。划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基本农田、耕地储备区、建设用地报批(规划)范围、城镇村范围、农经权范围等数据之间矛盾冲突的情况,合理添加、删除和修正对应图斑。最终划定全区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2806.71公顷,主要涉及坑口街道、桂城街道、广利街道、沙浦镇、莲花镇、凤凰镇。
(二)禁垦规定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主要指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需要在种植期频繁进行翻耕、整地等作业,对地表植被和土壤结构造成持续扰动,易导致水土流失的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
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
(三)违法处理
违反规定,在我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执行时间
设定时间为从发布之日起。
五、利企惠民措施
本公告不涉及利企惠民的举措。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公告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