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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肇鼎府办函〔2024〕2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为方便各部门及公众更好地理解《考核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目的
2024年10月2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订后的《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我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区食药安办根据上级最新文件要求以及我区实际情况,牵头制定了《肇庆市鼎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131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函〔2024〕67号)。
三、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共15条,1个附件。其中,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等,在市对区当年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加以补充个别内容,视情况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程序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自查、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4个步骤;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由区食药安委对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其中,对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有关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约谈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目标任务
区食药安办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的工作要求,结合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清单,科学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持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