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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鼎湖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经营者守法经营,合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现向社会公开发布鼎湖区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消协运用“三调联动”破解退费执行难题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消费者区先生为孩子在鼎湖区某机构报班,一次性缴纳费用9000元。后于2025年3月,双方协商达成分三期退费的协议,但截至2025年7月,区先生仍未收到最后一期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他向鼎湖区消委会投诉,请求协调处理该退费纠纷。
【调解过程和结果】鼎湖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商家核实相关情况。经查实,商家对双方签订退费协议且逾期未支付最后一期款项的事实无异议,仅以资金暂时未到位为由未履行退费义务。为高效化解纠纷、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鼎湖区消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创新采用“消费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衔接模式,联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再次协商,最终达成新的退费协议。协议达成后,鼎湖区消委会协助双方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在法律保障下商家按新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了剩余退费,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依法有效保障。
【案例点评】本案例中,商家未履行后续退费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财产安全权。该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消费者妥善保存了服务合同、退费协议等关键维权凭证,为维权提供了充分依据;二是消委会主动介入履职,联动人民调解组织,创新运用“消费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有效破解了普通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难题,显著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与时间成本。本案带来三点启示:一是消费者在消费时应细化合同条款、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二是经营者应恪守诚信经营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三是监管与维权部门推广该衔接机制,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该案为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模式,以司法兜底有效破解了维权“履行难”问题,对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与借鉴意义。
案例二:商家撤场失联 消协调解助力退款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鼎湖区消委会接到23名消费者集体投诉,投诉对象为辖区某购物广场内的游乐场,投诉总金额约9000元。这些消费者均在该游乐场办理了充值会员卡,而商家未提前履行告知义务便擅自撤场结业,且经营者失联,导致消费者的会员余额无法使用、无法办理退款,消费者遂向消委会求助维权。
【调解过程和结果】鼎湖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迅速开展核查工作,确认商家已空置停业、经营者处于失联状态,随即约谈该购物广场管理方,调取双方租赁协议,核实确认商家已与购物广场解除租赁关系并完成撤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鼎湖区消委会通过排查经营者备案信息、联动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购物广场管理方等多种方式,成功联系上商家,并向其送达投诉告知书,“普法+调解”、明确其法律责任。经鼎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释法,经营者认识到自身责任,与23名消费者逐一达成退款协议,消费者顺利收到退款,该起集体消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本案例中,商家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擅自撤场,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且失联拒绝退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知情权,已构成违法违约。该纠纷能够顺利化解,核心在于三点:一是消费者均保存了充值凭证,为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消委会快速响应、多方联动成功锁定责任主体;三是调解人员精准适用法律法规、耐心释法明理,推动双方达成一致退款协议。本案启示:一是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需保持审慎,切记小额快用、务必留存好相关凭证,权益受损时及时投诉;二是经营者应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在发生重大经营变动时,需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依法履行退款义务。
案例三:儿童在服装店被电线绊倒受伤 消协调解促成赔偿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消费者梁女士带着未满两岁的孩子前往鼎湖区某服装店购物。购物期间,孩子不慎被店内随意摆放的电器线绊倒,导致身体受伤。事发后,梁女士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续还需定期带孩子复诊。梁女士就孩子的受伤赔偿事宜,多次与服装店负责人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梁女士向鼎湖区消委会投诉,请求消委会介入协调解决该赔偿问题。
【案例点评】这起案例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服装店经营者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涉事服装店未及时整理店内散落的电器线,未消除经营场所内的安全隐患,未对进店消费的消费者及随行人员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必须对儿童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也警示各类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务必及时排查经营场所内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清理危险物品,为消费者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四:新买板鞋质量存在问题 消协介入促商家履行三包
【案情简介】2025年2月,消费者林女士向鼎湖区消委会投诉。其于2025年1月在鼎湖区某鞋店花费800余元购买一双板鞋,穿着不久后,鞋面便出现掉皮情况。林女士第一时间与商家沟通退款事宜,但遭到商家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林女士向区消委会求助,希望通过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和结果】鼎湖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迅速联系涉事鞋店,核实相关情况并调取购物凭证,确认林女士所购板鞋的鞋面掉皮情况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所致。鼎湖区消委会向商家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明确经营者需依法履行商品质量担保义务及“三包”责任。经鼎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沟通与依法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为林女士更换了一双同款新鞋,该起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品质量不达标引发的消费纠纷。商家销售的板鞋在短期内出现掉皮现象,不具备该类商品应有的使用性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产品质量应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具备应有使用性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关“三包”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义务。本案启示:一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保存购物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也提醒经营者,要严守产品质量底线,坚持诚信经营,主动履行法定“三包”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实现长远稳定发展。
【案情简介】2025年4月,消费者李女士向鼎湖区消委会投诉,其家中使用辖区某厂家生产的饮用水水桶,因质量问题突然破裂漏水,导致家中木质橱柜被浸泡损坏。厂家售后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后,确认水桶破裂系质量问题所致,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纠纷久拖不决。李女士无奈之下向区消委会求助,希望消委会介入协调,帮助其获得合理赔偿。
【调解过程和结果】鼎湖区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迅速联系涉事厂家,核实水桶质量问题、橱柜受损情况及相关购买凭证。鼎湖区消委会组织双方开展多次沟通协商,向厂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明确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鼎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起消费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点评】本案例中,饮用水水桶因质量缺陷破裂,导致消费者李女士家中橱柜受损,涉事厂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此案警示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关,从源头杜绝产品质量缺陷,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主动承担责任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赔偿事宜,不得推诿扯皮。同时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保存现场证据、购物凭证等相关材料,积极与商家协商,及时向消委会或相关部门投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停车场未尽管理义务 消协介入促赔偿
【案情简介】2025年9月,消费者柳女士将车辆停放在鼎湖区某地下收费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位上方有污染物滴落,导致车辆尾部大面积被污染。柳女士当场拍照取证后缴费离场,随即将车辆送往清洗,但污渍已腐蚀渗入车漆,需要进行维修。柳女士多次与停车场管理方沟通赔偿事宜,对方仅同意承担115元洗车费,拒绝支付车辆维修费用。柳女士认为该赔偿方案不合理,遂向鼎湖区消委会投诉求助。
【调解过程和结果】鼎湖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停车场管理方,核实事件经过,仔细查验柳女士提交的现场照片、视频及车辆清洗凭证,并前往该地下停车场开展实地核查,确认污染物系停车场设施滴水造成,管理方存在明显管理疏漏,未及时排查处理设施隐患。鼎湖区消委会组织双方开展现场调解,向停车场管理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鼎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起消费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案例点评】本案例中,该停车场管理方作为地下收费停车场的经营者,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柳女士的车辆被污染物腐蚀受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该案例提醒各类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尤其是停车场、商场、超市等人员和财产流动较大的场所,要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现场管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各类问题,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管理疏漏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财产损失时要及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依法理性维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