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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向岑德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5〕2号)的公告
岑德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12261996*******5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苏村*********
我局已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5〕2号)。但因你拒不签收,无法通过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且你经营的位于鼎湖区苏村的无名五金加工厂的生产设备已经全部清空,现场未见生产,加工场内亦未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法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5〕2号)(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5〕2号)。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民乐大道南7号
联系电话:0758-2625789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鼎罚字〔2025〕2号)
肇环鼎罚字[2025]2号 岑德华(鼎湖区苏村无名五金加工厂)(涉嫌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案).doc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