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洁玲医师执业注册注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以下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如下:
姓名
执业证书编号
执业机构
注销原因
霍洁玲
110441203000010
肇庆市鼎湖区中医院
受刑事处罚
肇庆市鼎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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