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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段(鼎湖段)安全保护区的公告(肇鼎府公〔2026〕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段(鼎湖段)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如下:
一、新建珠海至肇庆高铁高明至肇庆段(鼎湖段)安全保护区划定如下: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铁路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群众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铁路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好铁路运输安全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