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肇鼎劳人仲案公字〔2026〕3号)

2026-03-03 17:20:33  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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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逸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明洪、梁顺强、曹鉴泉、何志清、谢智明诉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300号之一至之五),于2025年11月10日由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6年2月6日审理终结。经电话、邮寄等方式未能有效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300号之一至之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仲裁裁决书》(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300号之一)的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逸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工资48400元给申请人梁明洪。本案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书》(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300号之二)的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逸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44767.14元给申请人梁顺强。本案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书》(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300号之三)的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逸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29241.38元给申请人曹鉴泉。本案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书》(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300号之四)的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逸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43473.79元给申请人何志清。本案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书》(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300号之五)的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谢智明与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逸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肇庆市鼎湖逸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工资38076.35元给申请人谢智明。本案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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