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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肇鼎劳人仲案公字〔2025〕5号
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任文静、陈海兰、杜冬冬、彭超明、陈宇兴、蓝春武、黄绍荣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79-185号),于2025年8月12日由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分别于2025年9月9日、10月9日审理终结。经电话、邮寄等方式未能有效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79、180、182-185号)、《仲裁决定书》(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8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7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任文静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878.01元给申请人任文静。
第一裁决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裁决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8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海兰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393元给申请人陈海兰。
第一裁决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裁决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81号《仲裁决定书》的决定结果如下:
本案按视为申请人杜冬冬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8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彭超明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685元给申请人彭超明。
第一裁决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裁决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8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宇兴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125.22元给申请人陈宇兴。
第一裁决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裁决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8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蓝春武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601.81元给申请人蓝春武。
第一裁决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裁决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肇鼎劳人仲案字〔2025〕18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黄绍荣与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肇庆市德成纺织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262元给申请人黄绍荣。
第一裁决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裁决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本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