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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辖区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或者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经核查,以下车辆(详见附件)已逾期六个月未办理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手续,现依法予以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特此公告。
附件:道路运输证注销清单
肇庆市鼎湖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