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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温木财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肇鼎管执决[2026]001号)的公告
本单位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违法当事人温木财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肇鼎管执决[2026]0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肇鼎管执决[2026]00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0日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肇鼎管执决[2026]001号
(自然人)姓名:温木财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441203********041X
住所(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5号
因你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大兴街15号住宅原三层半的基础上进行加建,已加建至第六层,住宅加建总面积为164.44平方米,其中第四层加建面积为30.62平方米,第五层加建面积为66.91平方米,第六层加建面积为66.91平方米,住宅加建层的墙体为砖结构,加建部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作出《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肇鼎管执罚决[2025]009号),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2025年6月17日通过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公告送达该文书,责令你在接到上述文书之日起十四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4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肇鼎管催告[2025]002号),要求你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仍未履行。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在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大兴街15号住宅的涉案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具体拆除时间以公告为准。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