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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温木财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鼎管执责改〔2024〕DA155号)、《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调查通知书》(肇鼎管执调通〔2024〕DA024号)的公告
本单位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违法当事人温木财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鼎管执责改〔2024〕DA155号)、《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调查通知书》(肇鼎管执调通〔2024〕DA02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调查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肇鼎管执责改〔2024〕DA155号
(自然人)姓名:温木财
身份证号码:44120319801*******X
(个体工商户)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码: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良田村委会良田村5号
经查,你(单位)在桂城街道大兴街15号涉嫌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将房屋从原三层半的基础上加建至第六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四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自行拆除加建部分,恢复原貌。
□并于 \ 年 \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
联系人:黄新江 ,联系电话:0758-2623355
单位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15号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13日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协助调查通知书
肇鼎管执调通〔2024〕DA024号
(自然人)姓名:温木财
身份证号码:44120319801*******X
(个体工商户)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号码: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凤凰镇良田村委会良田村5号
为查清你在桂城街道大兴街15号涉嫌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需要你单位协助调查: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五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助调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
2.房屋相关资料
3.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核查,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前来协助调查人员系你(单位)委托的,应当附有《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联系人:黄新江 ,联系电话:0758-2623355
单位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道民乐大道南15号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