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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职工生育保险,肇庆7月1日起施行!

2023-06-28 10:57:34  来源:鼎湖发布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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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肇庆市医保局获悉,《关于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对产前检查项目费用、分娩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等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产前检查和以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7月1日前,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规〔2020〕2号)有关规定,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女性参保人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项目医疗费,支付限额1000元。

  7月1日起,调整为在市内选定的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一家),不设起付标准,不设支付限额,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支付比例为100%。(注意:没有额度限制的前提是必须要进行选点,选点之后再到其它医院进行产检不予报销)

  在市外进行产检可以报销吗?

  参保人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选定的市外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例。

  选择了产检定点之后可以变更选点医院吗?

  选定定点机构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参保人因自身疾病、妊娠并发症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符合临床需求的,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医院出具的证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可以变更一次。因住所变化需变更的,提供户籍地址变更的户口本、居住证或房产证等凭证也可办理变更手续。

  分娩住院待遇有什么变化?

  7月1日前: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含28周)分娩或妊娠不满28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顺产(阴式分娩)2300元,难产(剖宫产)或多胞胎4000元,实际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7月1日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已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100%;参保人到市外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注意:分娩住院待遇不受产检是否选点影响)

  现在申报生育津贴需要结婚证等资料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有关规定,2022年12月4日起,我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核定是否符合生育政策。即2022年12月4日后分娩的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需提交结婚证等资料。

  没参加职工医保,可选择用丈夫的职工

  医保报销费用吗?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有关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如果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发生符合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阴式分娩限额支付1200元。如职工配偶无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参照居民医保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2〕4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规〔202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如下:

  一、产前检查项目费用

  参保人应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因自身疾病、妊娠并发症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符合临床需求的,可以变更一次。产前检查有关情形报销规则如下:

  (一)参保人在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产前检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100%,不设支付限额;参保人孕期内有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其选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或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后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从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为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含产前检查选定医院)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支付限额需累计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3500元/例;参保人在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含产前检查选定医院)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为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例。

  (三)参保人全程孕期以不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方式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例。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市内可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明确经办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产前检查登记、费用联网结算等工作,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规定导致参保人不能报销的,按协议规定进行违规处理。

  二、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已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100%;参保人到市外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

  因急诊、急救和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分娩医疗费用参照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进行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

  三、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有关规定,2022年12月4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再核定生育政策,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实施之日前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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