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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肇鼎府通〔2023〕1号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控制因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3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在鼎湖区、肇庆新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2023年1月20日(除夕前一天)至2023年2月6日(元宵节后一天),共18天。
二、禁止燃放范围:本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桥林居委,南至砚洲居委,西至苏村居委,北至北岭山(含肇庆新区桂城、广利街道范围)。其中,坑口街道94.5平方公里,桂城街道22平方公里,广利街道27平方公里,合计143.5平方公里(详见附件《禁燃区域及集中燃放点示意图》)。
三、集中燃放点:在上述禁燃区内设置4个集中燃放点,具体包括石咀防汛站往广利防汛站方向200米路段;罗隐堤围原旧沙场;广利防汛站至广利砚洲码头路段;广利佳城纺织厂前旧沙石场旁(详见附件《禁燃区域及集中燃放点示意图》)。
居民可以在上述集中燃放点内于八时至二十四时依照相关安全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除集中燃放点外的其他禁燃区内全天禁止燃放。
四、除禁放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六、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区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等相关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造成火灾或重大伤亡事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区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特此通告。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附件
禁燃区域及集中燃放点示意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