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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府公〔2022〕53号肇庆市鼎湖区2022年度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
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是加强河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更是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明确的任务要求。根据《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1〕62号)及《肇庆市鼎湖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鼎湖区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区组织开展了区内6条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现将划界成果公示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又无规划要求的河道,其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堤防建设规划、岸线调整方案等,明确了堤线或堤身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经现场踏勘、测绘及充分论证、分析,划定:
(一)丰乐截洪渠起止于凤凰镇九坑河水库至莲花镇与四会交界处约18.35千米;
(二)水坑截洪渠起止于桃军坑至长利涌约5.11千米;
(三)沙浦西截洪渠起止于大坑头至西江约4.75千米;
(四)西江一级支流新窦涌支涌1#起止于新村至新窦涌主涌交汇处约1.88千米;
(五)子围涌起止于长溪村至贝水涌约1.86千米;
(六)原号涌起止于北化至贝水支涌6#约0.38千米;
二、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肇庆市鼎湖区2022年度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册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