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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告(肇鼎管公告[2022]002号)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告
(肇鼎管公告[2022]002号)
本单位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违法当事人黄振雄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听证告知书》(肇鼎管执罚告[2021]135-A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24日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肇鼎管执罚告[2021]135-A号
姓名:黄振雄 身份证号码:440811******0071
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第一居委会华贵路**号**房
本单位于2021年8月31日对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广利街道办作为建设单位对《西江流域鼎湖区广利街道农村连片环境综合治项目》进行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广利街道砚洲岛,属于肇庆新区辖区范围内,该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为肇庆新区发展规划局。该项目于2018年9月26日开工建设,2019年6月1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通过竣工验收。你是该工程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施工许可证属于不可补办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肇庆市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2021年5月21日《肇庆新区发展规划局关于咨询相关工程项目的复函》、2021年7月19日《肇庆新区发展规划局关于咨询相关工程项目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8.12,裁量档次为严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9%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叁拾叁元(175923.10*9%=15833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李亮山 联系电话:0758-2623070
本单位地址: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民乐大道南15号
肇庆市鼎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20日